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507号
原告: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飞**3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5元,由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