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石塔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0335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智(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智(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又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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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