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琼0105行审27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5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综合维修段,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海口火车站二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E4B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2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琼交征责补(2022)190124号《责令补缴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决定书》。
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琼交征责补(2022)190124号《责令补缴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综合维修段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缴清,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及《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缴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已消除。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综合维修段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