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9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