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铁路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9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白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