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3民初4250号
原告:邯郸市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横一路与纵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昊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35-61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康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自行达成调解意见,并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邯郸市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邯郸市德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