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财保128号 申请人: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十里坊2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申请人: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可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