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3609号 原告: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十里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骏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主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