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容川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4民初1021号
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容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6号-M19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容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后,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