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申请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新华路766号余家漾小区月漾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84042445。
法定代表人:徐大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工程款收入,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不足部分冻结其在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