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5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哲信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201号7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上海哲信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信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9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哲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已从哲信公司离职,其非法占用备用金,构成不当得利。
***未答辩。
哲信公司一审诉请:***返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
一审查明以下事实:
***原系哲信公司职工,担任太仓万科项目的项目经理,于2020年10月1日离职。哲信公司提交领用申请表、记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其于2020年1月16日向***交付了2万元备用金。***确认收到上述备用金,称该2万元已全部用于工地项目,且已将相关发票交给哲信公司报销,相关费用中包含备用金。哲信公司认为,***提供的发票不能用备用金进行冲抵,且发票过期无法报销。
一审认为:***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经公司审批领取备用金,其获取该款项有合法根据,不是不当得利。哲信公司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故对其诉请不应支持。判决:驳回哲信公司的诉请。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哲信公司负担。
双方在二审中均无新的举证。
经核,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哲信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原系哲信公司的员工,经过公司审批,从公司取得备用金,合法有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判正确,应当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上海哲信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