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鸥尚园艺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10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鸥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讲东红绿灯东成大路南西数第二幢商品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西街13#长风新城小区2-3-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鸥尚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民终8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鸥尚园艺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68328.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6084元由被执行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