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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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港执字第6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泰克罗伊焊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泰克罗伊焊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