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天津市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25149号
原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欧阳某,男,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
被告:赵某,男,1981年6月27日,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深圳市某电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欧阳某、赵某、深圳市某电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欧阳某、赵某、深圳市某电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