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830民初1778号
原告:山西中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6号火炬创业大厦B座7层70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城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高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中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城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3907元,由原告山西中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