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7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晶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前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晶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晶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案于2017年10月30日终结本次程序。之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00元,剩余部分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魏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