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晶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新工业区,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57055027369D。
法定代表人:唐前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东座907,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508052983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晶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560315.00元。现法院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