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5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