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04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被告:重庆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远觉镇复兴社区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0QAB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焰兮
书 记 员 黄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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