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720号
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岭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新,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燊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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