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民初61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淑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园路****
法定代表人:郭岭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柴修峰
人民陪审员 张爱金
人民陪审员 刘振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