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岭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6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534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