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岳池索菲亚水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2747号
原告:四川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535764644。
法定代表人:刘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索菲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工业园区创新路第二污水处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AX95M31。
法定代表人:吴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索菲亚水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润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璨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