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4134号
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6组工业园区南平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UHU164。
法定代表人:胡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宇、赵倩,二人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园区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38368H。
法定代表人:敖昭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众通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秀夫
书 记 员  黄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