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25民初2068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古蔺县兴城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财政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9226770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古蔺县兴城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