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5民初1134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古蔺县兴城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金兰大道财政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9226770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古蔺县兴城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