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43号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6302-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9,66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66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