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43号之二
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6302-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418元,合计1,443元,由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