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鲸舟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43号之一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6302-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80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9,66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669.2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