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43号之一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6302-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80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9,66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669.2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