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56号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8号二期生产楼101四楼4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81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81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