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56号之二
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8号二期生产楼101四楼4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1,189元,合计人民币1,214元,由原告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