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琦,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8号二期生产楼101四楼4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作出(2023)沪0115民初805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81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健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819.50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