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4593号
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79号中城丽景香山园第27栋2单元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6822474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295379。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006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