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随州富隆专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098号
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中城丽景香山第******。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琳,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骆宏,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随州富隆专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聚玉街西段北侧(蓝天商贸快捷酒店)**单元**>
法定代表人:贺建玲,董事长。
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富隆专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阅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