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31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格林佳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格林佳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31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21153.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94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冻结,无可划拨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试飞院路中段北侧(凌云区)203幢3-5西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2)阎良区不动产权第0004784号,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期限三年,结果为第二轮候查封。
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税务、车辆反馈的财产线索。
经查询,在陕西法院辖区内,***作为被执行人有关联案件四起,且已有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西安格林佳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