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民初107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汇成远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北路茶张馨苑8号楼一单元3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M27J2J。
法定代表人:何应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汇成远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红瑞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