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成远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汇成远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民初337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汇成远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北路茶张馨苑8号楼一单元3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M27J2J。
法定代表人:何应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汇成远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汇成远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阮红瑞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