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05民初4427号 原告: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东段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568号统一企业广场A座六楼6A3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与被告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塔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年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塔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年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嘉年华公司与微塔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2.判令微塔公司返还嘉年华公司预付款250000元;3.判令微塔公司支付嘉年华公司违约金12500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微塔公司承担。本案审理中,嘉年华公司变更诉请2为判令微塔公司返还嘉年华公司预付款154500元;变更诉请3为判令微塔公司支付嘉年华公司违约金7725元。事实和理由:微塔公司与嘉年华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微塔公司承接定制化厕所污水处理设备,嘉年华公司分期向微塔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后嘉年华公司经***向微塔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25万元。微塔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经嘉年华公司多次催告,微塔公司仍拒绝履行,微塔公司遂于2021年1月22日向嘉年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退赔款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但微塔公司拒绝支付,故诉至本院。 被告微塔公司未到庭答辩。 第三人***发表意见称,嘉年华公司陈述确是事实,微塔公司应退还相应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嘉年华公司与微塔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70000元,付款方式为案涉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由嘉年华公司向微塔公司支付案涉合同总价款的25%,合计192500元,嘉年华公司完成预付款之日起40日内微塔公司交货。如微塔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货款的5%。后嘉年华公司将250000元承兑汇票支付给微塔公司销售代表***,2020年7月28日将碧霞将嘉年华公司首付款扣除其与微塔公司约定的佣金及贴息合计154500元通过贴息公司银行转账支付给微塔公司。预付款支付后,将碧霞多次催促微塔公司发货,微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2021年1月22日嘉年华公司通过将碧霞向微塔公司***微信发送《解除合同及退赔款项告知函》,要求微塔公司退还预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审理中,嘉年华公司与***确认2021年10月底***退还91500元,现还有预付款154500元未退还。 本院认为,嘉年华公司与微塔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微塔公司并未按照《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向嘉年华公司交付货物,故嘉年华公司要求解除《产品销售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嘉年华公司要求微塔公司退还货款15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嘉年华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7725元,有相关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中,微塔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解除; 二、微塔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嘉年华建设有限公司退还154500元并支付违约金7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8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合计7758元,由微塔公司负担(嘉年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775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微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