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3304号
原告:苏州市名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名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名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苏州市名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