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5010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视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视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486757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小区**楼(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5586598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竣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