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金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4004号 原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莲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839222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政府西楼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YRW3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42元,减半收取计30521元,由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明娟 人民陪审员  **开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