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382行初199号
原告浙江至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月季I幢54号一层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7HP1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石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乐清市石帆镇朴湖二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乐清市石帆幼儿园,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后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2355434000B。
法定代表人***,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至臻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石帆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浙江至臻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至臻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浙江至臻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