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558号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