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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缆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558号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