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电缆有限公司

兴盛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兴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炫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申请执行人兴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冀0528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774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冀0528执1216号执行决定书、(2020)冀0528执1216号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2020)冀0528执1216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未实际实施)。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所在村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赣B×××××机动车一辆,保全时已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