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电缆有限公司

兴盛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713号 原告:兴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北环路南侧、A5路西侧,华海风能1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兴盛电缆有限公司与***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兴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计681.5元,由原告兴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