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77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亚洲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中段D-2号。
法定代表人:王要辉。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以装修工程、工资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唐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