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850号
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 晓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