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

(2018)浙0604民初10345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10345号
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63442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暨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83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3元,减半收取计2046.5元,由原告浙江浩龙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