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俊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1712号 原告:***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开发区食品街腾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保洁员,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现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