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1712号
原告:***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开发区食品街腾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保洁员,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现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