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554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602306268。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被告祝秀红,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众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祝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