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406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御景龙湖山庄70#1楼609、610、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15298185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述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059921元;2.判令上述被告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原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8年承建了由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金安苑小区(位于皖西大道金安交通局西)项目工程,被告***系安徽同舜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2008年7月,原告承接了金安苑小区1#楼的水电项目工程。2010年11月9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2年4月完成备案,2013年经审计金安苑小区1#楼的水电项目工程款共计1759921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70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须等待司法鉴定报告做出后才能确定。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但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因其他因素加之突发新冠××的不可抗力情形,而鉴定时间过长且至今仍无结果,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法院无法正常审理查明事实。故原告起诉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等待鉴定报告做出后,原告可以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